刑事案件

監所接見、陪同警詢、偵訊、審判等被告辯護或被害人代理程序,包含違反銀行法、洗錢防制法、毒品、詐欺、背信、侵占、偽造文書、妨害名譽、傷害、妨害自由、竊盜、毀損債權、妨害電腦使用、妨害性自主、少年事件等常見案件類型。

Contact Us

某甲因遭網路假交友詐欺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,為籌措上開款項,因而向親友借款,為此背負龐大債務,卻急於以挖東牆補西牆之方式解決,遂於某日收受貸款廣告簡訊後,輕信所示資訊,逕以Line與某乙聯繫詢問貸款事宜,某乙佯稱為永豐銀行員工,要求某甲檢附相關財力證明並繳納10%金額確保還款能力(即「貸款財力審查費用」)等,尚與一般貸款申辦情節無異,對於僅有1次貸款申辦經驗之某甲而言,縱有發現異常之可能,但在需款孔急之壓力下選擇信任,進而以「貸款財力審查費用」等名目匯入款項,使經濟狀況雪上加霜,某甲對於與其聯繫人員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,均無認識,僅有存疑「貸款財力審查費用」、「律師公證費」等費用匯入後拿不回來之擔心而已。某甲稱交付金融帳戶之動機,始終均係「要把被詐騙的錢拿回來」,並非有何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且於匯款前,雖有疑慮,因此向某乙提問:「確定不是詐騙喔」、「為何不能先提供帳號」、「感覺有點可怕」、「容我再問一次確定不是詐騙集團」等語,然僅係因對於該貸款程序需透過匯款而完成財力審查之步驟存疑,在需款孔急之財務狀況下,幾經思量,經自身判斷後,選擇相信對方而匯款。
此案一審原按一般洗錢罪刑論處,處有期徒刑5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,二審維持原判。
經本所上訴最高法院判決主文入如下:
原判決撤銷,發回臺灣高等法院。

相關法條:
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339條、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、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