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案件

不動產買賣糾紛、房屋漏水請求恢復原狀、請求返還借款、租賃糾紛、共有物分割、拆屋還地、借名登記、袋地通行權、履約糾紛、工程爭議、承攬糾紛、消費爭議、藝人經紀約、確認債權不存在常見類型。

Contact Us

某乙稱欲參加投資事業,需錢孔急,遂與某甲簽立借據,約定某甲貸與新臺幣1,500,000元(每月利息0.75%,即年息9%)、美金10,000元(每月利息1%,即年息12%)、新臺幣1,500,000元(每月利息1%,即年息12%),某甲於簽立借據後,陸續以匯款等方式給付予某乙上開款項。
某乙取得借款後,即將金額運用於投資,然於面對某甲之多次催促還款,雖曾允諾卻始終未將款項返還予原告,某甲迫於無奈下,始提起本件訴訟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以起訴狀繕本為催告被告清償之意思表示,請求如數返還等語。
此案經新北地院判決確定某乙應給付新臺幣1,500,000元,按週年利率9%計算之利息。美金10,000元,按週年利率12%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某乙負擔。後經本所聲請強制執行、居中協調後,某甲順利取回全部借款。

相關法條:
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2項、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