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案件
離婚協議訴訟、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、酌定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方式、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、保護令聲請、子女改姓、請求給付撫養費、減免撫養義務、監護宣告聲請、遺囑見證、辦理繼承、遺產分割、返還特留分、選任遺產管理人等常見類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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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求離婚事件:
某甲主張:兩造於民國**年*月*日結婚,共同育有子女二人均已成年。嗣某乙外遇且經常毆打某甲,兩造於***年間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,但未辦理登記。某乙即逕於***年*月**日前往中國,此後未再返家且遭戶政單位除去戶籍。兩造分居已逾10年,婚姻已發生嚴重破綻,存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,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、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等語。
此案經本所提起請求離婚訴訟,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主文如下: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相關法條:
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、第2 項、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