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财案件

著作权侵害救济、商标权侵害救济、专利权侵害救济等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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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甲明知**服飾有限公司(下稱某乙)於FB開設直播平台,相關直播影片系某乙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,且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,非經某乙同意或授權,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重製物,竟仍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,於某日未經某乙同意或授權將上開直播影片截圖後,以line通訊軟體將圖片上傳至***群組。因認某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。


本所主張某甲係在本案群組裡販賣自己在某乙處所買之二手衣,當時又詢問過某乙,某乙僅說明不要再LINE群販賣,某甲僅只有將預計販售衣服直播畫面截圖說明,且本案群組都有在記事本明說係二手交易並非官方販售等語。

此案偵查終結,某甲獲不起訴處分。
相關法條
製作權法第91條第1項、第92條、第44條至第63條。